第二一六章 高深莫测(1 / 2)
唐朝继承了隋的盐业开放政策,但在“安史之乱”后,也开始关注盐利在战时对国家和财政的重要性。著名书法家颜真卿在河北平叛时,借鉴魏晋战时“食盐军管”制,曾收购景城郡(今沧州)产盐,然后统一加价出售,解决了军费不足的问题。
唐肃宗乾元元年(公元758年)进行的“盐改”,对唐朝盐政影响最大。当时,唐肃宗任命度支郎中兼御史中丞第五琦为“盐铁使”,主持全国盐政改革,推出“榷盐法”。《新唐书·食货志四》记载:“初变盐法,就山海井灶近利之地置监院,游民业盐者为亭户,免杂徭。盗鬻者论以法。及琦为诸州榷盐铁使,尽榷天下盐,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为钱一百一十。”
由此,唐朝建立了以监院为基础的食盐专卖体系,形成了食盐民产、官收、官运、官售食盐专卖方式。第五琦的榷盐法也叫“就场专卖制度”,是中国古代盐业史上的一个创造。
在此基础上,主持东南财政的盐铁使刘晏进一步深化唐朝“盐改”,控制“批发”环节,将统购上来的食盐,以低于市场价批发给商人,鼓励商人运销,确立了民产、官收、商运、商售的食盐专卖新模式。
唐朝发挥商人在食盐流通中的作用,调动了盐商的热情,他们批发到盐后,“自负担斗石,往与百姓博易”,为能多挣钱,常常翻山越岭,深入穷乡僻壤,服务百姓。政治家韩愈曾撰《论变盐法事宜状》,充分肯定市场和盐商的作用,反对户部侍郎张平叔提出的恢复官营、全面禁榷的盐法十八条。
唐代后期,朝廷干脆不行盐禁,统一收榷税。同时,朝廷建立“常平盐制度”,盐荒时如果商人囤积居奇,盐价“暴贵”,官盐则“减价鬻之”,以控制盐价。
宋代产盐分为官制与民制两类,成品盐由官府统购,严禁私卖,但官府经常不能按时付清盐本。据《宋史·食货志》:“异时灶户鬻盐,与官为市,盐场不时偿其直,灶户益困。”另一方面,“盐价苦高,私贩者众,转为盗贼,课额大失。”
为此,宋朝推出了多轮“盐改”。如宋仁宗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朝廷推行“盐钞法”。盐钞是一种支盐贩盐的凭证票据,此法改食盐官运官销为商运商销,不再以粮换盐,而以钞代粮,令商买钞,盐商自己运销,经营成本降低,盐价稳定。
宋徽宗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朝廷又将过去的盐税法全都改为盐钞法,允许私人贩卖食盐。《宋史·食货志》称:“凡未卖税盐钞引及已请算或到仓已投暨未投者,并赴榷货务改给新法钞引,许通贩。”
盐钞,不仅在盐改史上意义重大,在金融史上也有积极贡献,它与同样由盐商率先使用的“交子”一起,促成了纸币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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