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回 诈尸惊魂二十四(1 / 1)
第二十四回 诈尸惊魂二十四
2017-02-27 作者: 天下任纵横1
第二十四回 诈尸惊魂二十四
来到顺天府后,接待秦泰夫妻的是顺天府的刑名师爷涂师爷。涂师爷是正宗的绍兴人,也就是大家常说的绍兴师爷。他们家做师爷已经能够好几代,所以对于刑事上的审判可以说是驾轻就熟。涂师爷和秦泰是熟人,当然不会对秦泰夫妻有所隐瞒,再加上这件案子是涂师爷亲手办理的,所以涂师爷马上把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说了一个清楚。
说到打古代的离婚官司,不得不提及一些相关的术语和小知识。一般情况下在古代男性占有绝对的优势,一些权力上明显偏向于男方,不过也不是绝对只维护男方的利益。比如杨陶氏的离婚案上,明显是杨陶氏占了理由,所以涂师爷判杨陶氏胜诉。古代男女离婚分为五种,第一种是男方出理由不要女方,这就是最常见的“休妻”。只要妻子犯了“七出”中的任何一条,丈夫或者婆家的长辈就有权休妻;第二种是“义绝”,意思就是夫妻之间恩断义绝,从此老死不相往来。一般是无过错方提出离婚,理由就是对方犯了错,这个错不是一般的错是不能原谅的错误。为此衙门要支持离婚,而且要维护无过错方的权利,把家产大部分甚至于全部归无过错方;第三种是“断离”,就是说男女方其中方犯了不可挽回的错误,甚至于刑罚。另外一方要求就单方面终止夫妻关系。这是最严重的一种离婚方式;第四。是男女双方过不下去了,双方又没有过错,只好请衙门判定,解除夫妻关系。这种叫“和离”,相当于现代的协议离婚;第五种是“弃约”,顾名思义是放弃以前的约定,也就是毁约。
所谓的“七出”就是指女性七种不道德的行为。《孔子家语?本命》:“七出者,不顺父母,出;无子,出;淫僻,出;嫉妒,出;恶疾,出;多口舌,出;窃盗,出。不顺父母者,谓其逆德也;无子者,谓其绝世也;淫僻者,谓其乱族也;嫉妒者,谓其乱家也;恶疾者,谓其不可供粢盛(操办祭品)也;多口舌者,谓其离亲也;窃盗者,谓其反义也。”仔细解释是这样的,第一,不孝敬公婆或者婆家的长辈,丈夫就有权利休妻敢妻子离开;第二,妻子进了婆家后,多年不能生产。可以以妻子无所出为理由,休妻敢妻子离开婆家;第三,妻子不守妇道,企图或者已经在**其他的男人了。丈夫有权利休妻,并把这个妻子赶出家门;第四,妒忌丈夫的女人。意思是妻子不但要照顾好丈夫的生活起居,也要为丈夫安排好家里的女人。要是家中丈夫不止一个妻子的话,妻子要是妒忌其他女人,甚至于加害丈夫的女人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第五,要是妻子是一个搬弄是非,引起家里人不和的女人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第六,妻子生有难以治愈的重病,而且这种病可能影响到其他家人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第七,妻子若是盗窃婆家财物的话,丈夫有权利休妻。
有“七出”当然有相对应的“三不去”。所谓的“三不去”就是指三种情况下,丈夫不得随便休妻。第一,无归处不去。意思是妻子娘家的人已经死光了,或者已经搬走了,没有了联系。这种情况下作为丈夫的男人,不能随便把妻子赶出家门;第二,守丧三年者不去。意思是妻子以儿媳妇或者孙媳妇的身份,为婆家已故老人守孝超过三年的话,丈夫不能随便休妻。古代人最注重孝道,妻子为婆家的长辈守孝三年,算是尽到了后人的职责,这样的妻子就是好妻子不能随便抛弃;第三,先贫后富者不去。意思就是婆家过去贫苦时娶的妻子,丈夫富贵后不能随便抛弃。说白了就是“糟糠之妻不下堂”,不能富贵了忘记一起受苦挨饿的妻子。
义绝有点像现代社会的离婚官司,双方各自有各自的理由,让官府来决定谁对谁错,谁才是大赢家。如果夫妻之间,一方与他方的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的相互侵害如殴斗、杀害、奸情等犯罪案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不论夫和妻是否愿意,必须离异,违者要受到刑事受罚。法律强制离异在古代叫“义绝”。“义绝”,是指夫妻间因为某种事情的发生已经情义断绝,因此法律上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应当解除。如果这种婚姻关系不自动解除,国家就要强迫解除并给以惩罚。“义绝”,最早见于《唐律户婚》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刑一年。”明、清律的条文一样,都是“若犯义绝应离而不离者,亦杖八十。”根据《唐律疏议》解释,构成“义绝”的条件有:1、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3、妻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4、妻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或夫与妻***5、妻欲害夫。考察这五种情况,都是亲属间互相侵犯的行为,可见“义绝”的律文仍然是以家族为中心,为维护封建伦常观念和封建家庭秩序而设的。其次,这五种情况只有第二种是夫妻双方平等相对的,其余都是课于夫的责任轻于妻的责任,尤其是妻欲害夫为“义绝”,而夫欲害妻则不见律文。显然“义绝”也是男尊女卑一边倒。
官府断离,即官府判令离异,它与“义绝”相似而又不相同。“义绝”是具有“义绝”条件的不需司法衙门判决就应自动离异,不离的法律才加干涉,勒令离异并给予惩罚。而官府断离,则是司法衙门在处理其他案件时涉及到离婚问题一并断令离异,它类似现代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这有以下几种情况:1.逼妻为娼元代法律规定:“诸受财纵妻妾为娼者,??离之。”“诸勒妻妾为娼者,??妇人归宗。”明律也有相关规定。2.将妻典雇与人元律有“诸受财典雇妻妾者禁”的规定,但没有作离异的原因提出。明、清律明白规定:受财典雇妻女与人者除加以惩罚外,并勒令离异。3.妻之近亲属被夫**,或妻被夫父**元律规定:“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妻前夫女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诸翁欺奸男妇(不问已成未成),男妇归宗。”“翁戏男妇,断离。”看来,元代对妇女的利益多少作了一些保护,在这一点上不能不说比以前的王朝有些进步。
除了以上的主要离婚形式外,还有些其他的离婚条件。(一)违反婚约而离异:1、悔婚唐律规定,如果女子与人有婚约又许他人,并与第二个男子成婚,则判定女方与后夫离婚,而归前夫。前夫如果不要,可以加倍索回聘礼,女子则归后夫。2、妄冒古代的妄冒有两种情况:本人妄冒,如幼小诈说长大;他人妄冒,如已有残疾,令姐妹冒充本人。如果妄冒,没有成婚的,则取消婚约;如果已成婚的,则离异。(二)违反一夫一妻制而离异:我国古代法律只允许有一个正妻,这是为了区别嫡庶,便于嫡长继承。因此,我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严禁一夫二妻制。《法经o杂律》:“夫有二妻则诛。”唐律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国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因此,在中国古代如果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则第二次娶妻要以离婚处理。(三)因婚姻违法而离异违法婚姻的离异,可以分为两种:1、结婚违反禁止性规定而依法要离异或可能造成离异的后果。这种情况又包括两种:第一,必须离异的;第二,可能离异的,按法律应该离异,但因情况特殊,法律明确指出:“听不离”,如居丧嫁娶。2、以犯罪手段为自己或他人成立婚姻的。如抢夺他人的妻女奸占为妻妾等,如果成婚,则依法离异。结婚是“合两姓之好”,双方家长立于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对方。可是一旦结婚后,妇女脱离父宗而加入夫族,便归夫家所有,可由夫家任意摆布,母家无权干涉。在“夫有再娶之义,妻无二适之文”的训条下,夫家可责令丈夫离弃妻子,妻子只能“从一而终”,“嫁狗随狗,嫁鸡随鸡”。古代中国的妇女只能是被抛弃的对象,很本没有离婚的权利。离婚制度仅仅是弃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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