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零三章 纵横(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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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时间有个叫魏继宗在《梅雪》和《大宋明镜报》上发表文章,文章中指出: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富人大姓得以操纵取利。他建议设置常平市易司,管理市场,物价贱则增价收购,贵则减价出售,说可以使“商旅以通”,“国用以足”。

当时等到王静辉知道魏继宗所发表文章的内容后,才意识到历史上正是因为这家伙的上书才启发了王安石制定市易法,不过这个魏继宗不用上书,而改成在报纸上刊登文章便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了,这让他有些哭笑不得。魏继宗的文章并不是问题,事实上王安石早就制定了市易法,并且在王静辉的干预下放到西北王韶那里去执行了。由于有王静辉的商人资本在王韶在本路陇州古渭城设置市易司,管理商货,借官钱为本,每年获利在五六十万贯以上,而不是历史上区区的一二十万贯。

天下财货尽汇于京师重地,这样的弊病早就为宋朝有识之士所认知,魏继宗不过是把事实说了出来,但这却引动了王安石的神经──他所设计的市易法一个是依据市场情况,由市易务评定价格,向商人收购或出售货物;另外商人向市易务贷款,以产业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纳年息二分。商人向市易务赊购货物,也取年息二分。两项办法原来都是由大商人操纵取利。市易法把这两项大利从大商人手里收归朝廷,和青苗法收夺大地主地利益相似。

西北王韶所推行的市易法在王安石的眼中,其舞台实在是太小了,根本不能够满足他的需要,最重要的是连熙河那样的地方每年市易法所盈利都能够在五六十万贯,若是放在大宋其他地方又该如何?全国若是真地能够顺利推行市易法。那朝廷每年因此而盈利的数值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对于王安石心中对市易法的期望,王静辉再了解不过了,市易法的初衷如同前面所推行过的青苗法一般,其出发点都是好的,对付的都不是平头老百姓,而是针对那些存心趁着灾荒囤积居奇发黑心财的大商人,但同样也没有人比他更了解市易法将会给大宋的经济带来怎样的灾难。王安石地均输法已经够让人头痛的了,王静辉早就在下面运作来阻挡均输法的进一步推行,甚至在寻找机会把均输法废除,此时要是把市易法给放出来。那对大宋的经济实在不是一件好事。

司马光厌恶新法是因为他认为新法的实行必然会产生一个新地受惠阶层,看看王安石启动新法的班子便可以知道这个阶层主要都是年轻的官员构成,通晓政治的他清楚的认识到这些年轻地官员热情是有了,但面对权力,他们的免疫力实在是有限的很。时间一长,王安石地新法条例难免成为底层官员敛财的工具来祸害百姓。王静辉想到的不仅是底层官员会借着新法来祸害百姓,更要命的是这些新法条例虽然反映出了非常先进的经济思想,但放在这个时代却是不切合实际的──先进的事物一定要放在合适的环境中才会起到促进作用,否则所起到的效果恰恰是适得其反。

不过面对以往自己应该反对地市易法。王静辉有些犹豫了──为国家正确的做法当然是将市易法继续关在笼子里面,但是把它放出来扔到北方去推行,无疑会进一步的削弱河北系官员的实力。尽管在政治上王静辉和河北系官员处于盟友的状态,但河北系官员的保守和趋利同样让他感到无奈甚至有些恼怒──河北系官员也是一个著名的贪官群体,若是他们手脚干净,哪里会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聚集如此庞大的财富?借着王安石的手来对这些富得流油的河北土豪进行打击,也是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

“市易法在西北执行的效果非常好,每年可收的五六十万贯市易钱,若是将均输法和市易法在河北实行,则能够保证河北的物价不会上涨,朝廷也可以以一个非常低廉的成本将粮食等救灾物资运送进河北最主要的灾区。同样也可以降低赈灾的成本!”王安石继续说道。

“市易法和均输法都是扰民之法,是与民争利!均输法起源于汉代桑弘羊,虽说民不加赋而国用饶足,然而法术不正。现在此论复兴,众口纷然,朝廷破坏规矩,唯利是嗜,害处说不完!”司马光义正词严的说道。

“均输法将笼诸路杂货,渔夺商人毫末之利,实为不可取也!”曾公亮躬身说道。他是河北系官员的大佬,当然清楚均输法和市易法若是真的在河北两法并行那将会意味着什么,这个时候他不能不站出来说话,否则一旦通过,那对河北系官员是非常不利的。

去年春天的时候,在淮、浙、江、湖六路,颁行均输法。条例司上疏,指出当时税收制度的流弊,大意说:“今天下财用窘急,官员拘于弊法,内外不相知,盈虚不相补。各路上供,岁有定额,丰年不敢多取,歉年不敢不足。三司、发运使按簿书征收,无所增损。遇到军国郊祀的大费,又遣使去刬刷,几乎没有余藏。各路藏匿财富不实说,又以‘支移’、‘折变’的名目加倍收税。朝廷需用的物品,多不按照产地和时令,富商大贾得以乘公私之急,从中擅轻重敛散的权,财政官员上下内外不相知,只是照帐本办事,因循守旧,不顾年岁的丰歉,产地的远近,结果是民间纳税加多,朝廷还是财用窘急,富商大贾却得以从中取利。”

为此条例司提出地均输法。设发运使官,总管东南六路赋入,有权周知六路财赋情况。凡籴买、税敛、上供物品,都可“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发运使并有权了解京都库藏支存定数,需要供办的物品。可以“从便变易蓄买”,存储备用。说这样就会“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做到“国用可足,民财不匮”。神宗随即批准均输法,以薛向为发运使主管其事,朝廷给内藏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充用──当然这三百万石米是走常平仓的账目,而广惠仓的因为王静辉的缘故而被严格的保护起来了。

均输法显然是从增加宋王朝地“国用”出发,改革也是很有限的,但它多少改变了因循的旧制,适当扩大了财政官员的权力。并且明显地侵犯了“富商大贾”轻重敛散的利益。均输法一出,一些朝官,从大商贾利益出发,纷起反对。反对派提出的均输的“害处”,主要都是对商贾不利。代表大商人说话的立场很鲜明,反对的理由却很薄弱。神宗当然不为所动,继续用薛向推行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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