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现状(1 / 2)
1.5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现状
2018-04-15 作者: 王麟生;戴立益
1.5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现状
1.5.1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积极稳妥地发展环境保护事业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正面临着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的双重任务。Www.Pinwenba.Com 吧从国情出发,中国在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973年,我国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会上第一次承认了中国存在环境问题,而且还比较严重,初步地认识到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在当时中国处于政治动乱、极左思潮泛滥的情况下,走出了环境保护的第一步。会上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工作方针,其中所体现的预防为主、资源利用和群众参与的思想至今仍有积极意义。会后,国务院设立了临时性的环境保护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这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始。
1983年,我国召开了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宣布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出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根据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既不能走发达国家走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为人口众多、工业规模庞大的发展中的中国将为此付出巨大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也不能照搬发达国家目前实行的“高投入、高技术”环境问题控制模式,因为这将是经济科技发展水平低下的中国所无法承受的,它也将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速度,最终使环境保护失去其经济支持。因此会议明确提出了强化环境管理作为环保工作的中心环节。按照会议确定的方针,我国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逐步展开,全民环境宣传教育日益加强。
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提出到20世纪末我国环境保护的奋斗目标是:力争全国环境状况得到解决,自然生态基本恢复良性循环,城乡生产生活环境清洁、优美、安静,全国环境状况基本能够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提高相适应。
现在看来,当时的环境保护目标明显过高,所需的投资是当时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所难以解决的。1987年,在《全国2000年环境保护的目标和对策》中对此重新加以修订为:到20世纪末,我国环境污染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环境质量有所提高,自然生态变化趋势有所减缓,使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为实现我国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城乡环境清洁、优美、安静的远景目标打下基础。
1989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进一步把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的方针具体化,提出了全面推行新老八项环境管理制度,开拓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具体指标是:到2000年,工业废水排放量控制在300—320亿吨;工业废水处理率达到84%;城市排放污水设施普及率达到70%;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25%;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100万吨;工业废气处理率达到90%;城市居民燃气气化率达到60%;集中供热面积达到4.7亿平方米;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45%—50%;交通干线噪声低于70分贝的路段达到60%—70%;城市环境噪声达标率达到60%—70%;全国森林总面积达到16420万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17%左右;全国各类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60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6%。
中国政府积极参与了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各项工作,发起并于1991年6月在北京主办了第一届“发展中国家环境与发展部长级会议”,政府总理与会并在6月12日大会首脑会议上发表讲话,阐述中国政府关于加强国际合作和促进世界环境与发展事业的如下五点主张:经济发展必须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任务,但是经济发达国家负有更大的责任;加强国际合作要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权平等参与环境和发展领域的国际事务;保护环境和发展离不开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处理环境问题应当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
中国政府在环发大会后不久即提出了促进中国环境与发展的“十大对策”,明确指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代中国以及未来的必然选择: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工业污染;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认真治理城市“四害”;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能源结构;推广生态农业,切实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加强土地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展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加强环境科学研究,积极发展环保产业;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加强环境教育,不断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健全环境法制,强化环境管理;切实制定我国行动计划。
1994年3月,中国政府批准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从人口、环境与发展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出了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对策以及行动方案。有关部门和地方也分别制定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行动计划。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实施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使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得以实施。
1996年7月,国务院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提出必须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作为大事来抓,动员全社会力量向环境污染发出总攻。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就环保工作提出了十大问题。
2002年1月,第五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的主题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规划》,部署“十五”期间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到会作重要讲话。朱总理指出:“保护和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经济建设绝不能以破坏人类生存环境为代价,不能把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要把认识真正统一到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来。”朱总理着重指出:“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和中华民族的复兴。在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必须把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力度,狠抓落实,努力开创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20世纪70年代,中国的工业污染防治主要集中在点源治理上。进入80年代,中国通过调整不合理的工业布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结合技术改造,强化环境管理等政策和措施,对工业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到90年代,中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转变传统的发展战略,推行清洁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在工业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上确立“三个转变”,即:在污染防治基本战略上,从侧重污染的末端治理逐步转变为工业生产全过程控制;在污染物排放控制上,由重浓度控制转变为浓度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在污染治理方式上,由重分散的点源治理转变为集中控制与分散治理相结合。
健全环境法制,强化环境管理为了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起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措施。中国环境与发展的主要对策是:转变以往传统的发展战略,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把防治工业污染和进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作为重点,强化政府在环境管理上的职能,更好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其指导方针是: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一定要同步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促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体现,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与此同时,还推行了三条具体政策,就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及“强化环境管理”。
中国重视环境法制建设,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针对特定的环境保护对象制定颁布了多项环境保护专门法以及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资源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
中国政府还制定了《防治海岸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办法》、《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件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环境保护法律6部,相关自然资源法律10部和环境保护法规30多件;发布了环境保护规章90余件;制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27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近50项。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1020件。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公众对环境保护法规不熟悉,另一方面是有些地方领导和有关企业法律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环境标准是中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中国已颁布了427项各类国家环境标准,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海水水质标准、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域水质标准、有害物排到水体的最大容许浓度、放射性防护规定等。中国法律规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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