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首战告(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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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也明白自己的身份和作用,平时不声不响主动帮着做些文案工作,克里斯对此非常欢迎,至少打字员是有了。

“怎么会那么倒霉!”爱德华恼火了,“太扯淡了,我们刚弄出这个办法来,那边就判了个类似的案例出来。”

“这时间点也未免太巧合了吧,等于是我的辩护意见刚到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就出了个相关判例?”克里斯也很不爽。

地球上的法系主要分三类,英美为代表的海洋法系,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以及俄国人独一份的俄式法系。

撇开老毛子不讲,前两者的差异主要在于判案依据的来源。

大陆法系,一般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由于该法系首先在欧洲大陆出现并形成,它具有法典的特征,因此又称为法典法系(code?family)。

法学家们追求创建完善的法律体系,厘清内在逻辑,以建构最完备的“法律大厦”。大陆法系还有一个常见名称,即民法法系(civil?lawfamily),因为大陆法系国家都有一份巨大而详细的《民法典》。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属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物。

英美法系立法思路与大陆法系完全不同,信奉“法律本身不可能是完美的”,强调根据具体经验解决具体的问题。

因此,英美法系在审判原则上更“遵循先例”,也就是说,作为判例的先例对后来的案件具有法律约束力,会成为日后案件审判的“原则”。因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这点在书中也表现得十分突出。

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吧,假设克里斯打断爱德华一条腿,如果在德国,法官会根据高级法院出具的各种判案指导和判决意见来决定,,这些高院出具的文书,到底是判他三年有期徒刑还是五年。

而在米国,更多的是根据以前发生的经典判例来判,比如三年前费里切曾以同样方式打断汉森的一条腿而被判了三年,那么法官便以此为依据来判刑。

律师辩护遵循的法律依据也是如此。

“难倒我们真的那么倒霉?”克里斯是虔诚的信徒,按理说这种事情对他而言都是主的考验,但此刻他也有点不坚定起来。

“妈的,此路不通!”爱德华恨恨道,“那咱们再换一条路!路路都没路,老子当八路!”

“‘漂亮的所罗门’真是厉害啊!”巴里·斯洛特尼克摸着漂亮的八字胡,似有似无的感慨了一句。

大家心里都有了不详的预感,没有证据,但对于优秀的法律人而言,很多时候,预感往往就是证据。

这份新判决来的实在是“太是时候”了。

……

几人商量一番后便分开,各自动脑子再想办法去。

不过大伙都明白,名义上是四个人合作,但实际上爱德华才是主持者,不是因为他那个耶鲁学生的身份,咳咳咳,他是米兹拉西拉比的亲外孙。

老拉比的能量大家都知道,心里自然也拎得清。

临分别前,爱德华咬牙切齿的关照道:“如果事实对我们有利,我们就强调事实,如果法律条文对我们有利,我们就强调条文。”

“可眼下事实和法律似乎都站到所罗门那边去了。”伯特·维茨莱本道。

“那就把水搅浑再说!”

两个正牌律师都是身经百战见得多了之辈,顿时一起耸耸肩,表示赞同,同时觉得后生可畏,还没毕业就深谙法律精髓,未来前途不可限量,加上老拉比的扶持,于是两人下定决心,不管怎么样,这个案子哪怕自己倒贴钱,也要办的漂漂亮来,所有功劳都扔给爱德华也无所谓,只求在他面前留个好印象。

……

回到住处克里斯问道:

“所以你打算怎么把水搅浑?不得不说,这回FBI的办案非常棒,各种证据无懈可击,形成逻辑完整的证据链。”

“NND,让我想想。你说这群傻子到底是为啥啊?”爱德华再次感到苦恼“放着好好的日子不过,去玩枪玩炸弹,多勃雷宁也没得罪过他们啊!要是真对自己民族感到自豪那就移民以色列啊,国防军正招人呢!拿着机关枪和手榴弹正儿八经的和敌人干。”

“嗯,这群家伙多半是贝京的崇拜者吧。”克里斯也挺无奈,作为黑人他是被压迫惯的,他当然也在反抗,进入法学院就是他的反抗方式,却从来没想过要搞大规模暴力事件。

“哎,贝京真是带了个坏头啊,他倒是好,现在摇身一变成了以色列议会少数党党魁,都当上不管部部长了。以前策划的那些暴力袭击活动都成了军功章。你说本·古里安当时怎么就没把他碾死?要是当时就死了,倒是一了百了,也是对米利坚国内和平的一大贡献,哪儿像现在徒子徒孙一大堆。关键是贝京虽然扔炸弹,但他也不炸犹太人啊!”

“我对这个在二战时期和**一起袭击英国人的家伙也没啥好感……但不得不承认,这样的人往往才会成为偶像,孤注一掷的偏执狂能有效的吸引低智商群体。比如我们国内也有‘贝塔尔’组织的分部,幸亏他们闹的还不够大,而且FBI也有卧底在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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