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3章 聚会点风波(2 / 2)
于局长说:“聚集在县机关的信教群众提出了四点要求。一、严惩殴打群众的凶手;二、允许自由信教;三、释放被拘留的负责人和房东;四、归还没收的音响设备和桌凳。这四条我们都认为不妥。”
于局长说:“第一条是严惩凶手,事实上是少数几个信教人员阻扰公安干警执行公务时摔到了,经医务人员检查,并没有受伤,有两名群众晕倒,当即就送到医院打点滴,并无大碍,不存在什么严惩的问题。”
于局长说:“第二是自由信教问题,我们跟信教群众多次做过工作,向每一名信教群众发了宣传资料,反复宣传大家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这是宪法授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他们依法信教,政府依法管理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信教群众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存在干涉自由信教的问题。”
于局长说:“第三是释放被拘留的负责人和房东问题,聚会点负责人从事非法聚会活动,对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置若罔闻,房东拒不接受归劝,非法出租房屋供他人开展非法聚会活动并获取非法收入,公安部门拘留他们,是依法行政的表现,不可能立即释放他们。”
于局长说:“第四个问题是归还音响和桌凳,按我们的惯例,我们没收的这些东西是不会退还给他们的,前两次是直接送给了一些僻远的学校,这次是送给了县福利院……。”
我问边部长:“你的意见呢?”
“民宗局的想法,是我们,包括公安局几家共同商量的。目前,信访局和我们统战部、民宗局的人都在跟信教群众做工作,争取尽快劝散他们。”边部长回答。
“曾县长有什么想法?”我问。
“刚才于局长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没有什么想法。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做工作,争取劝散他们。”曾县长说。
“如果这场风波平息后,他们又要聚会怎么办呢?难道我们还要进行第四次取缔?难道我们还要拿着枪杆子指着他们,不允许他们随便聚会吗?”我问。
三人一声不吭望着我。
“信访局报告说,如果不答应这四条要求,他们绝不离开,他们说常书记是好人,要求见常书记。”王主任说。
我自言自语地说:“常书记是好人,没有三头六臂,而且受了伤,什么都要找常书记,常书记怎么受得了啊,怎么忙得过来呢?”
“王主任,把赵书记请过来吧。”我说。
县委副书记、县政法委书记赵程大来了后,我们开始讨论这么办?
赵书记气呼呼地说:“这样下去怎么得了啊,简直是胡搅蛮缠,蛮横无理,这不反天了吗?动不动就闹,动不动就堵政府,无法无天,政府还有没有形象?有没有威信?我建议让公安部门以扰乱公共秩序为名,抓住几个骨干分子,然后驱散那些信徒,让他们尝尝与政府作对的滋味,树立政府的形象和权威。”
我说:“别激动,头脑要放冷静些。我们现在就围绕两个问题动点脑筋,做点文章。一是怎么劝散信教群众,二是怎么走出取缔——聚会——再取缔——再聚会的怪圈。首要的问题是怎么劝散信教群众,我们不能胡子眉毛一把抓,火烧眉毛还是顾眼前吧。”
我继续说:“在当代中国,信教群众是社会发展中不可忽视的积极力量。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最大限度地团结群众的需要。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不仅如此,我们还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我说:“所以,这个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必须要加强同信教群众的血肉联系,不能简单地看成信教群众向我们示威。对宗教要坚持‘导’的态度,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的主动权。”
“这些大道理我们都懂,那今天的事,我们怎么办呢?”于局长说。
“做工作,还是做工作,怎么做呢?请赵书记牵头,你们都参加,找信教群众代表开一个简短的座谈会,一是明确告诉他们那个地方不宜作为聚会场所;二是请他们到依法登记的宗教场所去开展活动;三是动员他们另觅地点,按照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要求,依法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我说。
“四是告诉他们,堵塞机关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要他们学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政府和公安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打官司。”我说。
“再就是请王主任通知全县镇、乡和有关机关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立即无条件地到县政府,把本辖区本单位的信教群众领回去,采取足球比赛一对一,二对一,多对一的工作方式,按民宗局的统一口径做工作。”我说。
“如果有人仍然到十字路口聚会点去,就追究信教群众所在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政治责任。你们看这样行不行?看还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我说。
都说没有意见,我说:“那就这样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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