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案死亡骑士(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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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是这个意思。不然偷狗一起偷了就是,为什么就偷会叫的。”邻居说。

我也觉得这个线索不能作为认定吴明路是被杀的依据,接着说:“还有什么吗?”

“还有,15号开始,老吴家就在装修,20号左右就听见老吴和胡丽丽吵架,说什么离婚离婚的,听起来好像是老吴怀疑胡丽丽和装修工人有不正当关系。”

“他们家的装修队有几个人?”

“哪有什么装修队?我们农村搞装修,找个朋友就来装了,就一个人,什么活儿都干的。关键是老吴失踪了,他家还在装修,没有停工,直到昨天才停工的。”

听起来,邻居提供的这两条线索都没有什么直接的价值,不过,我也算不虚此行,这些小线索在我心里激烈地碰撞着,可惜并没有碰撞出我所期望的火花。

现场勘查完毕,我们又去死者家里绕了一圈,不知不觉已经到了正午。我饥肠辘辘地和林法医到小集镇的路边摊买了碗牛肉面,狼吞虎咽地吃了下去。“吃得好饱。”我揉了揉肚子说,“走,殡仪馆,干活儿去。”

洋宫县殡仪馆法医学尸体解剖室内,吴明路安静地躺在尸体解剖床上。我们到达的时候,两名刚参加工作的法医已经开始对尸表进行照相、录像,并将死者的衣服逐层脱了下来。

死者的衣着很完整、很正常,下身是裤衩和外裤,上身是圆领长袖T恤和外套,脚上穿着鞋子和袜子。

我迅速地穿上解剖服,戴好手套和口罩,把死者的衣物小心地铺在准备好的塑料布上,一件一件地检查着。

我看了看尸体头部的伤痕,又看了看死者的圆领T恤衫,蹲在地上思考了一番,指着圆领T恤衫肩膀上的血迹说:“师兄,这个血迹,你不觉得很奇怪吗?”

林法医看了看衣物,没有说话。我接着说:“死者全身只有头部有几处开放性损伤,也就是说,只有头上能出血。死者如果是从桥上跌落的话,摩托车压在死者身上,死者也不可能坐起来,那么,头上的血怎么会流到肩膀上呢?”

林法医眼睛闪了一闪,说:“对对对!不过,我们不先入为主,假如死者的血流出在脑后形成血泊,下雨后,雨水稀释血液在死者的头颈肩部形成血水泊,那么血水泊是不是就有可能浸染到衣服的肩膀部位呢?”

我想了想,林法医说的还是有一些道理的,怎样才能排除这个可能呢?我随后又拿起了死者的外套,看了看,说:“师兄刚才说的可能性可以排除了。”

林法医看了看外套,说:“对!如果是血水泊浸染的话,应该先浸染到外套,才有可能浸染进穿在内侧的T恤,而外套没有血!”

我笑着说:“这可是重要发现,根据这两件衣服的情况看,死者头部受伤的时候应该是上身直立位,所以血液才会流到肩膀上;第二,死者头部受伤的时候,应该没有穿外套,所以血液才会流到穿在内侧的T恤上!”

“哈哈!伪造的交通事故现场!”林法医说。

“别急,我们看完尸体以后再下定论!”我淡定地说道。

死者的损伤很简单,全身没有明显的损伤,除了头部的四处挫裂创。

“我就是觉得摩托车砸在头上不可能形成四处创口。”林法医说,“交警还和我抬杠,摩托车底部也没有血迹啊。”

“交警毕竟不懂法医学知识,他们说一次损伤有可能形成四处创口也不无道理。”我说,“摩托车我仔细检查过了,有明显被雨水冲刷过的痕迹,如果真的是摩托车砸的,不留血迹也有可能。”

“一次撞击,可以形成四处创口?”林法医看到我态度的转变,感到有些诧异。

“是的,摩托车的底部有很多突起的大的螺丝钉,如果这些螺丝钉同时砸在死者的头上,确实有可能一次形成四处创口。”我用止血钳仔细地钳起创口周围的皮肤,“这些创口内都有组织间桥,是钝器损伤,所以如果一个一个创口分开看的话,不能排除是摩托车底的螺丝钉砸在脑袋上形成的。”

组织间桥是分辨钝器伤和锐器伤的重要依据。钝器打击在皮肤上,形成创口的机理是撕裂;而锐器砍击、刺击在皮肤上,形成创口的机理是割裂。撕裂的创口中的软组织自然不会整齐地断裂,而会有软组织纤维相连。

“那,这个损伤,说明不了问题?”林法医问。

“能说明问题。”我学会了师父的斩钉截铁,“根据创口形态来判断案件的性质,这个要看条件,这个案子具备这样的条件。我们分辨是否是由于摩托车的一次砸击才形成多处创口,不是根据创口的多少,而应该是根据创口的方向。”

林法医的脸上出现了恍然大悟的表情。

我接着说:“我们仔细观察一下死者头部的四处创口,结合创口下面的粉碎性骨折形态可以分析,死者顶部的两处创口方向是垂直的,没有皮瓣。”

“颞部的两处创口也是垂直的,也没有皮瓣啊!”林法医仔细检查了尸体颞部的创口后说。

“哈哈,可是头顶部和头颞部不在一个平面上啊,如果和两个相互垂直的平面都垂直,那么力自然不会是在一条线上。”我说得有点儿绕,但是林法医很快明白了过来:“对!和颞部垂直的力,就应该和头顶平面平行,如果和颞部、顶部都平行,那么只能是两个方向的力!”

“是的,即使摩托车底部有再多的螺丝钉,也不可能一次在他顶部和颞部同时形成垂直的创口,所以,造成头部四处创口的力,不是一次形成的。这样分析,死者死于颅脑损伤,而导致颅脑损伤的不应该是交通事故,而是钝器打击。”

有了这样的分析,林法医的心里有了底,看来他之前的怀疑是正确的。

我们继续按照规范系统解剖了尸体,在确认其胸腹腔没有异常以后,林法医开始穿针引线准备缝合了。

我说:“等等,我再仔细看看颈部。”

我仔细地分离了死者颈部的肌肉群,在他右侧的胸锁乳突肌下居然发现了片状的出血。

“又一个意外的发现。”我高兴地说,“死者的颈部皮肤没有损伤,深层肌肉有出血,说明死者生前颈部受过力,虽然不是致命损伤,但是可以肯定不是摩托车之类的硬物撞击形成,应该是诸如手掌之类的软物压迫形成的。”

“你是说,他被别人掐过脖子?”

“是的,被掐过!”我说,“这个掐脖子不是为了置他于死地,而是为了固定他的体位,方便打击头部。我开始也纳闷,如果死者是在运动过程中被打击,或者被打击后立即倒地,不可能会有那么多血迹流到他的衣服上。”

“对。应该是头部受伤以后,死者仍有一会儿的时间处于上身直立的体位。”

“头顶部的损伤应该就是凶手掐住死者脖子把死者固定在墙壁后打击形成的,颞部的创口应该是死者倒地后,凶手恐其不死,又补了两下。”

“师弟是在现场重建啊!”林法医的眼神中仿佛露出了一丝崇敬。

“重建得对不对,一会儿我们检验一下他的后背,看后背有没有出血就可以验证了。”我笑着说,“现在我们要取出死者的小肠,精确推断一下死者的死亡时间。”

经过师父的潜心研究,根据小肠的情况推断死者死亡时间和最后一次进餐的关系,已经有了比较准确的计算公式。

我们小心地沿着肠系膜,把死者的整副小肠取了下来,蛇形排列在解剖台旁边的停尸床上。经过计算,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末次进餐后5个小时,离次末次进餐9个小时。

“经过调查,死者下午4点钟的时候吃了一顿,我们上午查看了他的记账本,他晚上肯定回了家,而且是买了晚饭回了家。再根据我们目前的死亡时间推断,得出两个结论,根据下午的这一顿到死亡之间有9个小时推断,死者的死亡时间应该是26日凌晨1点。”我数学一直很差,掰着手指头算着,“死者晚上7点从厂里走,7点30分到家,如果他8点钟吃的晚饭,那么过5个小时,也正好是凌晨1点。所以我敢肯定,死者的死亡时间是26日凌晨1点。”

“哈哈,这又是一个依据!”林法医这时候心里已经有底了,说,“凌晨1点,他不可能骑个摩托车出门。”

到了这个时候,我觉得我的这次考试,很有可能要高分通过了,难以压抑心里的激动,说:“现在我们把尸体翻过来,检验他的后背吧,看看我之前重建的现场对不对。”

不出所料,死者后背的浅层肌肉有明显的受挤压形成的出血痕迹。

“被凶手掐住脖子压在一个平面物体上,这个时候死者的上身处于直立位置,这就说明,刚才提到的平面物体应该是垂直于地面的,比如说墙壁。”我信口说道。

“这个推断有用吗?”林法医问。

“有一点点用。”我笑着说,“说明作案现场有墙啊!我们发现死者的地方可没有墙壁,所以凶案现场不可能是我们发现尸体的现场。真正的凶案现场应该是在室内,说白点儿,就是死者的家。”

“结合死亡时间看,死者确实应该是在他自己家中遇袭的。”林法医说,“这可是个精心伪装的现场啊。不过我还是有一点儿疑问。”

我看着林法医,意思是让他问。

“既然他是凌晨1点在家中死亡的,为什么他家床上的被子是叠好的?他要起早上班啊,那么晚了怎么可能不睡?凶手又不可能杀了熟睡中的死者后又帮他叠好被子。”

我笑了笑:“师兄糊涂啦。被子是叠好的,可不是我们说的,是他老婆说的。既然死者是在家中被害的,我觉得他老婆可能有重大嫌疑,他老婆在这个问题上也有可能撒了谎,这就更反映出胡丽丽的可疑。”

“师弟你也不能先入为主啊,不能随便就受到了死者邻居的误导,胡丽丽可是有扎实的不在场证据的!”林法医说。

“我知道肯定不是胡丽丽干的,胡丽丽干不了。因为死者被凶手掐住固定后,被打击的部位是头顶部。”我看到林法医想插话,伸出手阻止了,说,“别急,我知道你的意思,我没有根据死者的损伤在头顶部而说凶手和死者肯定有身高落差,因为死者有可能是坐在床上被掐住,这样死者是坐着、凶手是站着,自然会形成体位落差。所以不能通过死者的损伤在头顶就说明死者和凶手有身高落差。我想说的是,凶手应该比死者强壮得多,不然一只手就能控制住死者?”

林法医点了点头。

“但是,”我接着说,“如果真的像邻居说的那样,胡丽丽和他人有奸情的话,不能排除是胡丽丽唆使奸夫来行凶的啊。你不觉得胡丽丽的这个不在场证据太巧合了吗?”

林法医说:“嗯,说的是有道理,但还是得靠证据来说话。尸检可以结束了吗?”

此时我和林法医已经在解剖台前站了5个小时,林法医不断地扭着他有一点骨质增生的腰部。

“师兄有腰疾,先下吧,我和你的助手继续。”我说。

“还要解剖什么?”

“既然是第一次主持案件侦办法医工作,我要做到万无一失。”我说,“我想把死者的脊椎打开,看看椎管内有没有出血。如果死者是驾驶摩托车从桥上跌落的,又是仰卧着地,那么他的脊椎肯定有伤。换句话说,如果像我们之前推断的,死者是死后被抛下桥的,他的椎管内是不可能有血的。”

林法医点点头:“那我先下了。”

我和实习法医一点一点分离了死者脊椎附近的肌肉组织,然后用开颅锯锯开了死者的脊椎骨。

椎管内,居然全是血。

这个发现太出乎意料了,怎么可能?出血是生活反应,难道死者还真的是跌落桥下的?难道我们之前的分析推断全部错误?

林法医傻在那里,我也傻在那里,就这样傻傻地站了几分钟,我是真的没了主意,于是脱下解剖服,给师父拨通了电话:“师父,我遇见问题了。”

“考试还能请教老师吗?”师父在电话那头用调侃的语气说道。

我知道师父只是和我开开玩笑,他一向主张人命大过天,绝对不可能因为这是对我的考试,而置一起命案于不顾。所以我没有理会师父的玩笑,继续问道:“简单点儿说,我认为这个案子的死者是被人杀害以后,被抛下3米高的桥下的,仰面着地。但是为什么死者的椎管里会有血?”

师父在那边沉默了一会儿,说:“你有充分的依据证明死者是被杀害以后从高处抛尸的吗?”

我的大脑又迅速地转了一圈,接着说:“有充分的依据!”

“死者死亡几天了?”师父说。

“到今天,快3天了。”

师父笑道:“要懂得坚持自己的观点。抓大放小知道吗?法医是人不是神,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解决。”

“可是,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案件性质的判断就有问题,我心里就不得劲儿。”

“解决得了。”师父的话锋一转,“高坠导致脊椎损伤,不是看椎管内有没有血。第一要看脊椎有没有骨折。”

“没有骨折。”

“第二要看脊髓有没有损伤。”师父说。

“嗯,看脊髓吗?”我一边说,一边打着手势,让实习法医把死者椎管内的硬脊膜剪开。

硬脊膜被剪开了,呈现出一条雪白的脊髓,完整、干净、没有出血。

我扑通乱跳的心终于又重新平静下来。

“脊髓没有出血损伤。”我说,“哈哈,师父,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脊髓没有损伤而椎管内会有血呢?”

“因为尸体腐败,硬脊膜牵拉椎管内的神经根和小血管,导致小血管的破裂,所以才会在椎管内发现出血。简单说,就是腐败造成的。”

这排除了一切可以驳斥我观点的问题。挂了师父的电话,我信心满满,昂首挺胸地和林法医一起坐上车。

“师兄,我们掌握了这么多关键的线索片段,现在要去专案组把这些线索片段串联起来。”我高兴地说。

晚上8点,我顾不上吃饭,和林法医一起走进专案组会议室。会议室里,侦查员和交警同志都在等待我们的到来。

“交警同志赶紧回家吃饭吧。”我进了门就急着说,“是凶杀。”

我肯定的态度引起了专案组的一片嘈杂。

大队长显然已经做足了心理准备,说:“能肯定吗?”

“能肯定。”我坐了下来,喝了口水,说,“我们长话短说,我从尸体检验情况开始说起。”

“死者死于颅脑损伤,死亡时间是26日凌晨1点。”我刚说完,会议室又是一片窃窃私语,看来死亡时间的推断,让侦查员们也开始相信这真的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

“依据之一,死者的颈部有软物形成的损伤,摩托车形成不了。”我说,“依据之二,死者的头上四处创口,是两个不同方向作用力形成,摩托车一次形成不了。依据之三,死者的脊椎没有损伤,不符合高坠后后背着地应形成的损伤。依据之四,死者的会阴部没有损伤。”

尸检的时候,我注意到了这个细节,但是没有和林法医说,所以林法医也很诧异:“会阴部?”

“是的,如果死者是骑跨着摩托车跌落翻滚,会阴部应该有挫伤。”我说完,全场都在点头。

“根据以上四点依据。”我接着说,“尸检情况充分表明,死者是先被别人掐颈固定在墙壁上,然后用钝器打击头部致死。”

我停顿了一下,大队长感觉意犹未尽:“这就完了?”

“当然没有完。”我笑着说,“现在我来说现场情况。依据之五,死者的跌落位置是桥北头东侧,死者家住桥北面,而当天晚上死者肯定已经安全到家,如果是死者再次从家里出来是由北往南骑,经过小桥跌落的话,按照驾驶车辆靠右行驶的惯例,死者驾车应该沿桥的西侧行驶,即使跌落也应该是跌落在桥北头西侧。即便是死者逆向行驶,我在现场也说了,由于速度动能,死者不可能紧贴着桥头跌落,应该冲出去一段距离,死者的这个位置应该是从桥头北侧东头位置垂直跌落。”

大家继续点头。

“再说摩托车。”我又喝了口水,“依据之六,摩托车虽然处于在档状态,但是大灯处于关闭状态。既然吴明路是在凌晨1点伸手不见五指的时候死亡的,怎么可能不开车灯骑车到现场?他总不可能是在跌落的瞬间关闭了大灯吧?但如果是凶手驾驶摩托车运尸到现场,为了不引起别人的注意,关灯驾驶就解释得过去。”

“对!而且我们通过衣着检验,判断死者受伤的时候,上身处于直立位,如果是跌落桥下则不可能。这是依据之七。”前面的两个依据我之前没有透露,直接在专案会上通报,说得林法医热血沸腾,忍不住插话说出了我的第七点依据。

我笑着点了点头,继续说:“根据上面的七个依据,我认为死者是在睡眠状态中被人惊醒,然后被人掐压固定上身后打击头部致死。死者死亡后,凶手给死者穿了衣服,运送到发案现场,伪造了一个交通事故的现场。杀人现场应该是在死者家里,既然凶手能和平地进入现场,那么死者的妻子就脱不了干系。不知道我上述的七个依据够不够。当然,还有很多算不上依据的可疑之处,比如胡丽丽当天晚上过于巧合地不在场,比如死者失踪以后他们家的装潢工作仍在进行,比如说死者邻居家三条狗中有两条会叫的狗案发前突然神秘失踪,比如说死者应该是在夜间睡眠时间遇袭,胡丽丽却说第二天早晨回家后见家中的被子是叠好的。”

听我如此简单快捷而且有理有据地判明了案件的性质,大队长显得非常高兴:“这么多依据足够了!不过,我想知道,胡丽丽为什么会去杀她的老公?有什么作案动机呢?”

“我听他们邻居说,吴明路和胡丽丽曾经有过剧烈的争吵,因为胡丽丽可能与装潢工有奸情,吴明路最近在和胡丽丽谈离婚。”我说。

“就因为这个杀人?”大队长摸了摸额头,说,“夫妻吵架而已,用作杀人动机,好像有一些牵强啊。”

“开始我也觉得挺牵强,所以也和邻居私下交流了一下。”我说,“据说,他们那片房子要拆迁,吴明路的祖传宅子也拆,拆迁款是70万元!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吴明路和胡丽丽离婚了,因为是婚前财产,这70万元胡丽丽拿不到一分钱,但是如果吴明路死了,根据继承法,胡丽丽理应继承这70万元拆迁款。一个女人有了新欢,又面临这一辈子也挣不到的巨款,所以动了杀机,这还牵强吗?”

大队长对我的分析也表示了认可,说:“有道理!不过,有证据吗?”

“如果可以确定凶案现场是在死者家中,就是指控胡丽丽是同案犯的有力证据。因为死者受伤会出血,胡丽丽不仅无视家中有血的事实,还谎称第二天早晨被子是叠好的。”我说,“不过,有个难点,就是死者家的墙壁在死者失踪后又粉刷了,不确定能不能找到死者确实死在自己家中的证据。”

“你是说,死者家中应该有血,只是现在可能找不到了,对吗?”大队长说。

“凶手杀了人,急于将墙上的血迹粉刷掉,下一步,我们铲去新粉刷的乳胶漆,不知道有没有希望发现浸染到墙壁内的血迹。”我说,“另外,偷狗的事情也应该引起重视,毕竟不会有那么多巧合,邻居家的狗养了这么多年没人偷,死者死前一天被偷,恰巧被偷的是会叫的狗。这确实很可疑。所以下一步,要派一组人搜查装潢工的家,看能不能找到偷狗的工具和药品。”

第二天一早,我和几名侦查员到了胡丽丽家。

心里有了底,我们的眼神也就充满了冷峻。当胡丽丽看到我们气势汹汹地走到她家门口,冷冷地审视她的时候,她居然扑通一声跪了下来。“我都交代,我都交代,不是我杀的吴明路,能不能不判我死刑?”胡丽丽哭喊道。

没有想到案件侦破会进展得这么顺利,在胡丽丽被押上警车的时候,我和林法医也开始了在吴明路卧室寻找血迹的行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血迹真的让我们找到了。

捷报频传,负责搜查装潢工的家的侦查员和技术员们也获得了战果,装潢工的摩托车后备箱中真的放着一根套狗的绳索,上面还依稀黏附着几根狗毛。

获取了这么多间接证据,而且这些证据可以形成一套完整的证据锁链,所以审讯工作进展得也很顺利。在铁证面前,装潢工也没能扛住多久,很快就交代了他受胡丽丽唆使杀人毁迹的犯罪事实。

原来胡丽丽和吴明路的感情一直不错,直到胡丽丽认识了装潢工赵某。为了能有更多欢聚的时间,胡丽丽提出了请赵某来家装潢,以获取更多拆迁款的建议。这个建议很快被吴明路采纳了,但是赵某和胡丽丽的奸情也很快被吴明路察觉。吴明路对妻子的行为感到愤怒,并表示一定要离婚。想到马上到手的70万元拆迁款就要不翼而飞,胡丽丽便心痛不已,于是找赵某密谋杀害吴明路。

25日晚,胡丽丽借故回娘家,走之前将家门钥匙放在门框上面。26日凌晨,赵某潜到吴明路家,用胡丽丽放在门框上面的钥匙开门进屋。本来赵某是想趁吴明路熟睡的机会杀害他,未曾想,他摸黑走路的时候不慎碰倒了放在客厅的酒瓶。吴明路突然惊醒,发现赵某并与其进行一番打斗,身体孱弱的吴明路败下阵来。赵某杀害吴明路后,为吴明路穿上外衣外裤和鞋子,驾驶吴明路的摩托车把尸体运到小桥旁,精心伪造了一个吴明路驾驶摩托车跌落桥下的交通事故现场。

26日早晨,胡丽丽回家后发现家中墙壁有大量血迹,立即慌了神,赶紧喊来赵某共同打扫了现场,为了掩盖墙壁上的血迹,他们在已经刷过乳胶漆的墙壁上又刷了一层。当他们看到交警处理吴明路死亡现场的时候,心里还在暗自庆幸计划成功了,未曾想,仅过了24个小时,他们就戴上手铐脚镣,在铁栏后面等待着法律对他们的严惩。

回到省城,我先去医院看望师父。师父的身体已经好了很多,听力也基本恢复。向师父汇报完案件的基本情况后,我心情沮丧地说:“这么多命案,原因无外乎一个情一个财,如果每个人都能压制欲望、控制贪念,踏踏实实地过日子,就没有凶案了,那样的世界,多好啊!”

师父从枕头下面拿出了一个信封,笑着说:“别那么多感慨了,没用的,来点儿实惠的吧。赶紧摆场子,请弟兄们吃饭。”说完把信封扔给了我。

打开一看,一个绿色的小本本,上面有我的照片,还有一行字:授予秦明主检法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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