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三十一章 阴险的英国人(1 / 2)
(上一章又被删除了,写的是港岛现在发生一切的原因,实在想不清楚为什么会有人举报,难道是骂了英国人影响到了一些人?)
在英国人管理时代,港岛的立法局从来就不是民选的,由于它一直是由港督所指派,所以才叫‘局’,叫做立法局,意即它是行政结构的一部分。
但是在九五年,港英政府破天荒地产生了一个民选的‘立法会’,其目的,就是英国人在临走之前,要制造一个英文里说的“期望高涨、无法满足的革命”,一个英国人都无法满足的革命。
在二零一六年,港岛立法会惊爆宣誓闹剧,部分新当选议员企图涂改就职宣誓的誓词,另外还有人趁机冒出分裂的主张,凡此种种,俱是证明了英国人临行前蓄意在港岛制造“期望高涨、无法满足的革命”的确见效了。
还有一个例子,有两个在港英时代维持港岛治安很关键的重要法规,被英国人在临行前贸然取消了。
一个是“公安条例”,另一个是“社团条例”,在公安条例没有取消的时期,如有人群要上街示威游行,非得先向港岛警察申请并取得许可执照,如警察不批准,游行就是非法,警察立刻可以抓人。在公安条例取消以后的港岛,示威游行的人群,只需要在上街游行的同时向警察通知一声就够了。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九七年港岛回归以后,动不动就有示威游行发生。
在以前的社团条例之下,港督对于任何港岛社团,只要他怀疑有里通外国的情形,立刻可以宣布这个社团为非法组织,并吊销它的执照,其中包括接受国外的捐款。
今日回头来看,英国人将这两个法律取消,其用心凶狠恶劣,实无以复加。
港英时期另一个重要机构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它们沿袭了英国的传统,属于判例法系,法官的判决在司法过程中起决定作用。这与内地实行的大陆法系截然不同。法官的任免也沿袭了英国的终身制,一旦港督任命,除非死亡或主动退休,法官可以终身任职。
在港英时期,任命的法官绝大多数为英国国籍,这一问题遗留至今。
前世二零一六年产生的新一届港岛终审法院的常任和非常任大法官任命中,十七名大法官中仅有两人为中国香港籍,其余均为外国国籍或双重国籍。
他们的判例具有强烈的倾向性,司法界对暴徒的轻判,对警务人员权利的漠视,也对暴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英国在撤退前培育了一批信奉西方价值观的公务员队伍,特别是亲英的高级公务员。
什么乱港四人团等等,都是英国的代言人,比如陈不安生就是一个典型,其他三人为黎之鹰、李犬铭、陈蝇君,他们或是曾经身居高位,或是知名人士,在港岛有很大的影响力,他们“言传身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港岛一些人从心底里认可西方价值观,不认可中国实行的两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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